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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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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於進一步提高各級黨委和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這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當前,建立和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堅持正確指導思想。推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以正確把握和妥善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注重從決策、政策、項目、改革等方面加強利益協調、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等機制建設,力爭做到凡是得不到絕大多數群眾理解和支持的舉措堅決不施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工作責任,由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事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落實到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各級各部門要堅持把是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項目、重大決策事項能否出臺或實施的前置條件,做到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審批,未經批准或雖經批准但涉穩重大隱患尚未消除的不實施。各級黨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下級黨委和政府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並把其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平安建設目標考評體系。

  充分把握參考依據。一是重大事項制定實施的合法性。主要看重大事項的制定實施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據;所涉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範圍是否界定準確,調整、調節的依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規定的議事決策程序。二是重大事項制定實施的合理性。主要看重大事項的制定實施是否堅持以人為本,是否代表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兼顧了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否按照程序經過嚴格的審查審批,是否考慮到時間空間、人力物力財力等制約因素,是否有具體、詳實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否會給其他地方、其他行業、其他群眾帶來負面影響,是否會引發較大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事件;對可能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有無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三是重大事項制定實施的科學性。主要看在重大事項制定實施的過程中,出臺政策或進行決策是否有科學依據,是否遵循科學方法,是否違背科學規律等。

  認真遵守工作程序。各級黨委和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程序。一般説來,大體可分為六個程序。一是責任部門先期自行評估。決策作出部門、政策提出部門、項目報審部門(單位)、改革&&部門、工作實施部門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直接責任部門,應在提出決策和開展工作之前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安全性、適時性等先期自行組織評估。二是主管部門進行審查。責任部門自行評估後形成《自評報告》,送主管部門審定。主管部門可邀請維穩、法制等有關部門以及重大事項直接責任部門參與評估。三是主管部門確定實施意見。主管部門根據評估情況,將重大事項涉及的相關情況形成《綜合評估報告》。該報告應對評估事項提出實施、部分實施、調整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等意見。四是維穩部門進行備案。主管部門綜合評估完成後,在將評估意見反饋責任部門之前應把評估報告送同級黨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備案。五是責任部門落實措施。在重大事項出臺實施後,責任主體根據分析評估情況,嚴格落實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穩定的具體措施,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工作。六是維穩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跟蹤督導。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主管部門應指定監管部門全程跟蹤了解,及時掌握動態信息,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執筆:董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