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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購基金須超千萬且持三年以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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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4日訊 記者周芬棉 證監會今日就《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增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須超1000萬元,且持有期限須超過3年。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對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改後,使基金公司不僅只管理基民認購的基金,基金公司等高級管理人員自己也認購相當數量的基金股份,將基民利益與公司及高管利益捆在一起,有利於基金公司更好地管理基金。同時,由於現在一些基金公司募集資金比較困難,原定基金規模不少於兩億元才備案需要下調。為此,對原管理辦法修訂,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5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5000萬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時,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辦理驗資和備案手續。

  另外此次修訂還對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項作了修改。原規定是,基金公司申請募集基金,必須是該公司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該負責人稱,原規定不僅限制了基金産品發行數量,也不利於創造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在擬將該前提條件刪除,意味著一個基金公司可以同時募集多只基金,這種放鬆管制的做法,將使基金由現在的審批制逐步轉變為日後的註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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