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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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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4日消息:記者3日獲悉,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産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是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礎。去年國務院專門發文,明確要繼續完善財稅等激勵措施,引導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進一步發展。此次兩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通知還指出,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産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産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兩部門明確,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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