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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輪胎“有事” 誰該向消費者直接負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2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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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央視曝光錦湖輪胎天津工廠涉嫌違規生産導致嚴重的産品質量問題,在召回細則未出的情況下,又有車友投訴錦湖輪胎南京工廠沒有3C認證證書。

  一波接一波的問題,不僅讓錦湖輪胎信譽受到重創,更讓一些車主心存擔憂。對於消費者來説,目前急需的説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錦湖輪胎會不會、多大程度上危及安全;二是到底如何解決錦湖輪胎的質量隱憂和安全隱患。前者需要錦湖輪胎和有關質檢部門儘快進行評估並公佈,而後者很大程度決定於汽車廠商的態度。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汽車召回的專門法律,只是多部門規章對有關事宜作了粗略的規定,並無涉及輪胎等關鍵配件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消費者與輪胎廠商並無直接合同關係,就輪胎質量隱患,消費者只能基於買賣合同關係,向汽車生産廠商或銷售商主張權利。在車主和輪胎公司之間,汽車廠商起到了民事關係“隔離帶”的作用。

  車主在買車時,本無必要去懷疑輪胎品牌的信譽,他們是基於對整車廠商的信任才選擇某個品牌的汽車産品。而對輪胎質量的把關,則交由整車廠商。輪胎出了質量問題,整車廠商于情于法都責無旁貸。

  但同時,消費者暫時無權向整車的生産廠商行使權利,不等於配件廠可以逍遙自在。對輪胎商責任的追索權,可以由汽車生産廠商行使,因為它們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錦湖輪胎如果證實存在質量隱患,甚至在少數車輛上發生了諸如鼓包等現實問題,導致汽車生産商和銷售商違反了對車主的安全義務,廣大消費者對産品安全的信賴利益受到了侵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車主有權要求生産商或者銷售商消除危險。而消除危險的方法,要麼是召回更換輪胎,要麼是採取其他方式確保輪胎的安全性。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據此,整車廠商一方面應當意識到,只要它使用了錦湖輪胎,並且現在錦湖輪胎被證實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車廠商就應當及時向公眾警示,最好是召回産品進行輪胎更換;另一方面,必須儘快向公眾承諾不再使用有缺陷的輪胎産品。

  有消息説,相關汽車廠商和錦湖輪胎正在日夜商議有關對策,這是個積極的信號。錦湖輪胎被曝光已經好幾天了,也許有安全隱患的汽車還行駛在公路上,希望有關部門、汽車廠商和錦湖輪胎加快步伐,儘早推出更妥善的處理措施。

  錦湖輪胎給汽車質量帶來的隱患所引發的維權思考還告訴我們,在汽車召回制度上,除了整車安全問題,輪胎等關鍵部位的質量監控同樣重要。所幸的是,在本月初剛剛公佈草案徵求意見的《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就把輪胎、底盤、兒童座椅等關鍵部位放到了和整車同等重要的“産品”範圍之中。果若如此,將來輪胎的隱患監控就有了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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