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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轎車驚現“試駕”字樣 經銷商被判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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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消費者楊女士買了一輛外觀整潔的新車,結果她在使用過程中卻發現車門上留有“試乘試駕車”的字樣。楊女士以欺詐為由將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辦理退車並返還購車款6.25萬元,賠償損失共計6.9萬餘元。昨天,記者從豐臺法院獲悉,該院判決支持楊女士的訴求。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汽車銷售公司表示,楊女士所購買的小轎車並非“試乘試駕車”,該車出廠日期為2009年10月30日,車輛里程錶基本為零公里,且該車並未辦理任何關於“試乘試駕車”的登記或保險。被告汽車銷售公司認為,雙方的交易過程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楊女士的訴求。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在出售車輛時有義務告知原告車輛全面、真實的情況,但被告隱瞞了涉訴車輛曾貼有“試乘試駕車”字樣的事實;基於一般生活經驗,原告如在購車時獲知該車曾被貼過“試乘試駕車”字樣,有理由選擇不購買該車而選擇其他車輛;無論該車是否為事實上的“試乘試駕車”,被告在原告購買時未將該車真實、全面的信息告知原告,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判斷,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應賠償原告相當於車價款一倍的賠償款,並賠償原告的購置稅、保險費、上牌費等損失。綜上,法院判決支持楊女士的訴訟請求。(記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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