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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撿拾戒指引糾紛 被判賠償四萬六千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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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中國新聞):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的一起撿拾婚戒案受到了社會關注,失主因撿拾人將鑽戒隨意扔掉將其告上法院,並要求其賠償,法院終審判決撿拾人賠償戒指費用四萬六千元。

  2009年7月9日,北京的王女士與未婚夫在停車場準備去附近拍結婚照,下車前王女士為擦護手霜隨手把手上的鑽戒取了下來放在腿上,結果起身下車後鑽戒掉到了車邊,監控錄像中能清楚的看到鑽戒掉在地上瞬間發出的亮光,二人拍完照駕車離開,而直到這時王女士依然沒有察覺自己的戒指已經掉了。

  原告王女士代理律師劉永斌:“走過來的就是張先生和他的女友,他撿起王女士的戒指,後來通過監控找到了張某。”

  費盡週折終於找到了撿鑽戒的人,可對方卻聲稱戒指現在已經沒了。

  被告張先生:“我覺得是假的,隨手就扔了。”

  王女士無法接受張先生的這一説法,於是將他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法院支持王女士的主張,被告張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二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張先生賠償王女士的鑽戒4萬6千元。

  二中院法官曾小華:“根據物權法規定這麼判的。”

  2007年開始實施的《物權法》中第109條對於撿拾物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1條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張先生:“我覺得判決不合理,很冤,我會繼續申訴。”

  法院判決一齣,立刻引發了人們對拾金不昧這個話題的再次關注。

  市民郭女士:“我肯定不會再撿了,因為自己還要付法律責任。”

  市民劉先生:“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交給警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瑛:“以前只是在道德層面,現在上升到法律階段了。”

  劉教授告訴記者,《物權法》中對於撿拾物品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是將拾金不昧這種傳統美德變成了一項法律義務,既然是義務就需要每一位公民自覺地來履行認真地去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