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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存款莫名失蹤 信用社違約操作擔責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2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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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江蘇徐州7月28日電 (記者 邵國棟 鄭菊 賀夫建 胡鳳)三萬多元血汗錢存在鎮信用社,十年後取款,竟然沒錢了。日前,經賈汪法院審判,農民鐘某將“失蹤”的存款追回。

  1998年2月份,賈汪某村的鐘某用其在本鎮信用合作社的三萬四千元存單為同村王某作擔保貸款三萬元,當月24日,王某與鎮合作社達成存單抵押(貸款)協議一份,借款期限為1998年2月25日至1998年11月25日,其中還約定若王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鐘某願以擔保存單中的存款償還貸款本息。三人在合同上簽字後,鐘某把存單原件抵在了信用合作社。隨之,信用合作社依約向王某發放了三萬元貸款。幾個月後,王某償還了貸款本金一萬元和利息。又過幾個月,王某告訴鐘某錢已全部還清。2009年6月,鐘某到該信用社取款時被告知,三萬多元本息早已被信用社扣除。

  日前,賈汪法院審理此案中,法官調查了王某還款的原始賬單、憑證。調查發現,1998年10月19日,在未經鐘某本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鎮信用合作社提取鐘某用於擔保存單中的全部款項34319.6元,並用該款扣還了王某貸款的剩餘本息21572.48元,尚余12747.12元去向不明,經查信用聯社原始憑證,再無此款去向記錄。

  法院認為,鎮信用合作社在主合同尚未到期,且未經擔保人鐘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鐘某擔保存單中的款項全部提取用於扣還王某的貸款,明顯存在違約行為。因此,鎮信用合作社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鎮信用合作社于2004年被依法登出,其債權債務全部由賈汪區信用聯社承擔,故賈汪區信用聯社應對鐘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