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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資格造假將認定為考試作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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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方維芳報道:昨日,省教育考試院轉發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修訂的《辦法》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行為,並將團夥作弊納入處罰範疇、根據作弊手段的新變化作出修訂。

  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行為

  與2004年發佈的《辦法》相比,新發佈的《辦法》修訂了15處內容。

  記者發現,修訂的《辦法》首次將“加分資格”作假認定為考生實施了作弊行為,明確規定,“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同時,《辦法》還根據作弊手段的變化作出修訂,如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訂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對違規行為的認定手段增加視頻錄像手段的應用,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師生團夥作弊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同時,《辦法》將“團夥作弊”納入作弊處罰範疇。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組織團夥作弊的;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此外,《辦法》還規定:組織團夥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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