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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凈化考場,還需誠信教育和考試改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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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推進考試社會化,以提高考試評價的質量;要長期堅持公民的誠信教育,增強公民的是非意識

       為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教育部日前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做出修改,這一《辦法》將適用於今年的高考中。(4月23日《北京考試報》)

       解讀新修改的《辦法》,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對一些新的違規也加以防範。比如,此前的《辦法》規定,考生作弊,只“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或“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只有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而新《辦法》則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這無疑加大了作弊處罰的力度,也明確了處罰適用的具體範圍。

       另外,新《辦法》明確規定,“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這一條款直指在現實中一些組織、個人通過關係,修改考生誠信檔案的行為。這是對一些新違規行為的防範。

       其二,對此前一些存在爭議的考試違規行為,加以明確,將加分資格造假也納入考試作弊。新《辦法》明確,“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都列入《辦法》治理的範圍,這意味著高校自行舉辦的自主招生測試、加分測試,如果出現違規,都應作為國考作弊處理。近年來,我國高考加分醜聞不斷,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處罰不力,對於違規加分操作,處罰往往只是取消高考加分,這幾乎就是“零風險”。

       其實,對於今年即將參加高考的同學來説,不管《辦法》有無修改,誠信高考應是第一位的。因為高考作弊,不但本人將被取消當年的錄取資格,而且將在自己的人生檔案中留下無法抹去的污點。但是,縱使道理如此明白,可每年高考中,都有人以身試法,把自己簽訂的誠信考試承諾書也忘到九霄雲外。因此,對於新《辦法》的實施,所能起到的治理考試作弊的效果,筆者並不樂觀。

       要讓新《辦法》發揮作用,尚需兩方面的努力。一是推進考試製度改革。我國國考作弊事件頻發,有人認為缺乏一部《考試法》加以治理,但在筆者看來,比《考試法》更重要的是改革考試製度。我國的國家級考試,目前都是由行政組織、由行政許可賦予權威的,這導致考試本身缺乏競爭與外部監督,哪怕考試組織得再差,來年仍舊由這一機構組織考試,考試的成績還得作為學校錄取或者用人單位錄用的依據。要提高考試評價的質量和考試安全性,就要打破行政對考試的壟斷,推進考試社會化,通過市場競爭,促進考試評價的質量提高。對此,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有明確的描述,即“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二是考生(及家長)群體的努力。近年來,我國社會對於考試作弊已經失去恥感,學生作弊被抓,不會被認為是丟臉,而是將其歸為運氣不好。在一些發生集體作弊事件的地方,家長甚至主動參與其中,告誡孩子考場上不要太“呆”,要靈活一些,不然自己要吃虧。為此,有必要長期堅持進行公民誠信教育,增強公民的是非意識,否則,社會失去底線原則,有再嚴格的紙面規則,都可能在現實中被消解。從這一意義上説,治理考試作弊,每個考生有責。在一個不誠信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會成為受害者。

熱詞:

  • 考試社會化
  • 誠信教育
  • 國家教育考試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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