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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汽車低價轉賣涉案4200萬 杭州人斯某涉嫌合同詐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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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杭州5月2日訊(記者 施宇翔 通訊員 王莉)一邊向汽車租賃公司簽合同租車,一邊把租來的車以低價出售轉讓,從中獲取利益,杭州人斯某想出了這樣的一條賺錢“妙計”。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斯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並向法院起訴。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斯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該案也曾被浙江省公安廳列為2011年度十大經濟犯罪案件。

  1977年出生的斯某是杭州人,中專文化程度的他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先後通過與幾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及個人簽訂租賃合同、有償借用合同等方式,租借汽車243輛,價值4200萬元。

  之後,被告人斯某謊稱自己是浙江某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以手上有一批公安機關暫扣的走私車輛、法院罰沒車輛等為由,將租賃的來的車低價轉賣他人,得款1960萬元。斯某將所得款用於支付汽車租賃費1350余萬元、購買新車480余萬元、個人揮霍等。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斯某為騙取更多購車人的資金,在一次低價變賣後,又以收回辦理過戶等理由,將車收回後再次低價轉賣他人,造成一車多賣。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及租賃公司、個人拿回車輛共232輛。

  法庭上,斯某一度辯稱自己很“冤枉”,其目的並不是騙取他人錢財,只是為了賺取一部分購車的差價。

  斯某稱,他曾于其中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過一份車輛以租代賣的協議,約定租賃的車輛可以進行買賣。

  但在法庭舉證階段,斯某並沒有拿出這份協議,斯某辯稱協議最後被汽車租賃公司收回總公司復核,他手中沒有副本。

  被告人斯某的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提出的合同詐騙罪沒有異議,但他認為被告沒有把騙得的購車款完全用於揮霍,或者卷款潛逃,而是把其中大部分的錢用於支付汽車租賃費。

  而公訴方認為,雖然被告以真實姓名和汽車租賃公司及個人簽訂合同,並支付了大部分的租賃費用,但他卻隱瞞了其租車的真實目的,即將租得的車輛用於低價出售給他人,斯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據悉,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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