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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QQ群裏“低買高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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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楊孟辰)近日,北京市房山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男子馬某在QQ群裏低價買進公民個人信息五十萬條,以高價將其中三萬餘條賣出,從中牟取差價。

  馬某籍貫是河北省,無業,在京暫住。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間,他在網上和以前的同事聊天時得知,在網上倒賣個人信息可以賺錢。馬某就按照同事告訴他的方法,搜索出收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QQ群。這些QQ群裏有不少販賣個人信息的廣告,他便按照聯絡方式與賣家聯絡,雙方商量好價格後進行銀行轉賬匯款。馬某獲得個人信息後立刻轉換為賣家身份,又以另外一個QQ號在群裏發佈販賣個人信息的廣告,依照相同的方式,加價將手上的數據賣出,從中獲取差價。

  馬某從網上先後以0.15/條的價格買進公民個人信息五十余萬條,又以0.20/條的價格向他人販賣三萬餘條。據悉,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民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碼、購物信息等。經公安機關對這些信息數據的抽查,涉案信息均為真實信息。目前,房山法院以馬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我國《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雖然無法查清馬某所獲取的數據最初來源是否係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等單位,但是馬某確實通過網絡獲取了本應屬於公民具有隱私的個人信息。馬某因一時貪念及對法律知識的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庭審中,馬某當庭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認識到萬一其獲取的信息被用於暴力等更加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後果將不堪設想,表示今後將以此為鑒。

  檢察官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屬於每個公民個人的隱私,馬某將個人隱私當作商品進行交易,其行為置憲法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於不顧,讓普通百姓的信息曝光于公知空間,損壞了每個人對自己生存環境的合理期待以及如何保護自己隱私的憂慮。當前,一些國家機關及金融、醫療、電信等服務行業在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後,對信息的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識較為淡薄,給部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因此,呼籲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源頭的管理,切實保護公民的隱私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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