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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約想退款就能退?消費者可以説“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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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4月27日電(記者毛雷、通訊員楊陽、敖日丹)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後,遇到不公平條款是否都應該依照合同內約定來履行呢?實際並非如此。2012年3月22日,海口中院就審結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針對合同條款爭議,最終判決開發商敗訴,讓廣大消費者了解法律賦予自身的相關權益。

  2009年10月27日,海口市李某等人向某開發商購買了本市某商業廣場負一樓的一間商鋪。按照合同第十五條約定,開發商必須在該商鋪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權屬登記。如果由於開發商的責任導致李某等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取得房産證的,買方可以退房並獲得開發商退款以及相應利息。隨著合同約定期限的來臨,開發商未能按期辦理權屬登記,且一拖再拖,李某等人選擇了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給自己已付完全款的商鋪辦理房産證。

  在法庭上開發商主張應當按照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在未能如約辦理房産證的情況下,買受人退房,開發商向買受人全額退款,並付清相關利息。但這一主張未得到李某等人同意,李某表示並不想退房,只想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為其辦理房産證。並且買受人認為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有失公平。

  賣方願意退款,買房卻不願意退房,雙方就這一焦點爭執不下,從一審打到二審。最終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李某等買受人主張,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為李某等人辦理房産證。

  至此,了解案情的人也許會心生納悶,開發商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那麼不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退款,為何法院還支持了買方不願退房的請求,要求開發商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約定?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已有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開發商遲延為買受人辦理産權登記,其行為違背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買受人依據法律規定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同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也約定了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産權登記遲延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法院認為買受人在開發商違約遲延履行産權登記義務後有權利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或者依照合同約定退房並給付利息,該選擇權在買受人。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也規定了,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説,在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爭議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因此該條款應當作出不利於開發商的解釋。故開發商主張遲延産權登記的責任只能適用該條款解決,排除買受人其他救濟途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海口中院法官提醒消費者,目前我國合同法有多處不同的法律條款用以保護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發生類似合同糾紛時的合法權益。清楚本案,了解法律規定,能讓消費者掌握更多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武器。

熱詞:

  • 退房
  • 違約責任
  • 買受人
  • 李某
  • 要求開發商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辦理房産證
  • 格式條款
  • 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