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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簽合同並拒付欠款 一男子因合同詐騙獲刑4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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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某用假名簽訂購煤合同,等煤炭全部運到後又以煤炭質量有問題為由拒絕付尾款,並強迫供煤者齊某簽下“無經濟糾紛”的書面承諾。儘管洪某後來及時補齊了尾款,但仍然觸犯了法律。近日,鄒城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洪某有期徒刑4年。

  洪某在鄒城一煤礦附近開了個洗煤廠,2011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了陜西的煤販齊某,雙方商定由齊某負責從陜西往鄒城發煤,洪某負責經銷然後給其結算貨款。2011年6月11日,雙方在鄒城一賓館內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約定每噸煤炭950元,煤到付80%貨款,待化驗結果出來後付清餘款。簽訂合同時洪某用了化名和假身份證。

  合同簽訂後,齊某從陜西發來煤炭共計308.9噸,價值293455元,洪某聯絡送到某電廠用每噸800元的價格賣掉。在齊某等索要煤款時,洪某在付了14萬元後稱煤質有問題,餘款不再給付,齊某一看勢頭不對停止發煤並上門索要煤款。

  洪某覺得對方是外地人,於是叫上幾個人趕到齊某住的賓館,對齊某拳打腳踢,強迫齊某作出“互相沒有經濟糾紛”的書面承諾,合同原件也被洪某拿走。後經過鑒定,齊某被打成輕傷,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鑒定,齊某所發的煤炭符合質量要求。

  洪某被抓獲歸案後,才意識到事態嚴重,洪某親屬馬上將所欠煤款15萬餘元全部返還給被害人,並積極賠償被打者的損失。

  鄒城法院一審後認為,洪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為隱匿罪證毆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輕傷,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洪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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