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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不能想用就用想辭就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河南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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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勞務派遣爭議案件作出裁決,對被派遣員工吳昊(化名)的部分請求給予支持,派遣單位河南悉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悉諾公司)、用工單位某通訊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8月,悉諾公司將員工吳昊派至某通訊公司售後服務中心工作。2009年1月1日,吳昊與悉諾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期滿後,吳昊未再提供勞動,雙方亦未續簽勞動合同。2010年10月,吳昊因崗位調整問題未與通訊公司協商一致,通訊公司便將吳昊退回了悉諾公司。悉諾公司隨即停發了吳昊的工資,並停繳社會保險,亦未為吳昊安排新的工作。2010年11月11日,悉諾公司通過郵局向吳昊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無法送達,吳昊一直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尚未解除。2011年9月27日,吳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悉諾公司仍存在勞動關係;要求悉諾公司為其補繳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的社保費,並支付2010年10月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裁決該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無效;要求通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仲裁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案中,通訊公司只是將吳昊退回到悉諾公司,吳昊的勞動關係仍然在悉諾公司。2010年11月11日,悉諾公司向吳昊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未送達,該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應為無效,悉諾公司雖未為吳昊安排新的工作,但雙方勞動關係還存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31日,吳昊被通訊公司退回,處於無工作期間,但悉諾公司應當按月支付報酬,更不能停繳吳昊的社會保險。

  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通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吳昊與悉諾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屬勞動合同期滿自動終止,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庭駁回了其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補繳社保費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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