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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明確檢察院有權監督民事執行活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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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點。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一審稿中,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強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樣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檢察院則要求進一步明確法律監督的範圍和方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參照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將草案一審稿中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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