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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擅自轉租屬違約 房東須退還押金和剩餘租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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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青法宣 王翠 龔曉明 四川在線記者 曹實秋)“當王英收回出租房屋時,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便已解除。王英應返還剩餘租期的租金、押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8歲的廣東男子李成説,他于2009年4月16日與王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其位於青羊區錦裏西路107號錦江時代花園的一套房屋用於經營生意,隨後,李成支付了押金1萬元和兩年房屋租金14萬元。不料,租期未滿兩月,李成經營的生意出現重大變故,遂于2009年6月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次承租人)。同年10月,王英發現此事後,立即攆走次承租人,將該房屋出租給另一家公司,並收取兩年租金21萬。此事發生後,李成多次要求王英返還押金和剩餘租期的租金,均被王英拒絕。

  王英認為,李成在租賃期限內,未經她同意即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係重大違約行為,她有權收回房屋。雖然現該房屋已轉租他人,但她與李成之間的租賃合同尚未解除,因此,她有理由拒絕返還押金和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李成未經王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王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即當王英收回該房時,雙方的租賃合同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雖然李成違約在先,但王英在收回房屋出租給他人,並於2009年11月7日收取租金,沒有再産生實際損失,故李成應向王英支付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11月7日期間費用,因李成已支付租金14萬元,則王英應退還李成剩餘租期的租金100780元。另外,10000元押金應在退房時一次性退還給李成。(文中人物已化名)

熱詞:

  • 違約行為
  • 擅自轉租
  • 退還
  • 押金
  • 房屋租賃合同
  • 2009年
  • 解除權
  • 房東
  • 第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