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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顧楊一民案 為何貪污過百萬才判10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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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第二次集中審判今天開始。9時30分,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張燕生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聚焦足球反賭案為題與網友在線交流,現場解讀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庭審情況。

  訪談中,網友“呆頭小鵝”問:上一次庭審楊一民涉案金額125.4萬元,最後被判10年半。聽説我國法律受賄或者貪污10萬就是10年起,為什麼多出一百多萬的賄款,才多半年?

  張燕生律師介紹:我們國家的《刑法》是以涉案金額的數額作為此類的貪污和賄賂案件量刑的基本標準。在確定數額的基礎之上,再去考慮其它的有關自首、立功這樣的一些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以及累犯、從犯等等加重、從重的情節。當一種犯罪是按照犯罪金錢的數額標準來確定量刑的時候,它就必然要受到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指數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所以,這個10萬塊錢判10年是1997年《刑法》規定的,1997年確定的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塊錢,10年以上的起刑點是10萬。經過了15年的發展,我們國家的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但是,5000塊錢的起刑點到今天一直沒有發生變化。很多專家一直呼籲關於量刑的標準應該是要有所改變的。比如説,在1991年的時候,貪污50多萬就可以判處死刑了。1997年的時候,貪污受賄20萬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到了現在,貪污和賄賂案件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都不會是少見的,但是量刑《刑法》仍然沒有發生改變。

  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還能處死刑,這個法條集中反映了我們國家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的量刑標準很難適應當前的經濟形勢,迫切需要進行修改的這種狀況。最高法院最近這兩年一直在推行關於量刑規範化的規定,力求在量刑方面的透明度和統一量刑的標準,使量刑更加科學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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