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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補償 才能保持社會穩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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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徵用與流轉中較為突出的矛盾,在於土地補償糾紛。按理説,合法徵用與流轉農村集體用地和農民承包地,就要合法給予村集體和農民補償,並且補償到位,這並不是一件難事。為什麼偏偏在補償上問題重重呢?

  我們對農地補償的歷史並不長。計劃經濟時期徵用農地要麼劃撥要麼協商,很少涉及補償。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隨著房地産業在沿海部分地區興起,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尤其是一些地方提出所謂“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口號之後,首先是城市近郊土地受到擠佔和徵用,並逐漸波及幾乎所有地區。但飛漲的地價與補償無關,許多地方仍然沿襲計劃經濟時期的思維,認為農民的地可以廉價“拿”走。有的地方就認為,不都是國家的地嘛,補點損失就行了。

  這種廉價拿地之風蔓延,農地糾紛自然延綿不息。直至十年前,有關部門直接發出了提高補償的聲音,廉價補償才緩慢改變。但在提高補償達成共識之後,新的問題隨之出現。比如,如何補償,是“一錘子”買賣還是兼顧農民長遠生計?經營土地的鉅額溢價農民能不能享受?土地出讓金要不要反哺一部分用於農村基礎設施條件改善?等等,仍無定論。“十一五”期間,中央明確提出土地出讓金15%用於農村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達到2.9萬多億元,不過真正落實“15%”要求依然很難。

  對農地補償曾經有過相關具體規定:每畝地按當地3年來平均畝産值的6倍補償,同時對青苗、房屋等地面附著物給予相應補償。這種低補償規定是特定條件下的産物,也成為一些地方儘量“少予多取”的藉口。其後這一標準雖不再執行,但新的可操作的制度規定沒有形成。直到今天,在農地徵用與流轉中,農民得到補償的多少、受益的大小,仍然取決於徵地者的實力、談判的實力和忍耐的實力等,補償標準隨行就市。隨行就市當然有其合理性,但因為缺乏嚴格具體的硬性標準,容易導致“誰是強者誰説了算”,吃虧的仍然是農民。

  農地徵用與流轉頻繁發生,一方面是因為城鎮化、工業化的推進和規模農業、集約農業的發展,一方面也因為一些地方簡單地、片面地理解城鎮化和規模化,認為城鎮化就是先擴張城鎮,把農民的地拿過來,把農村戶口變為城鎮戶口。然而,城鎮的基礎條件不具備,農民立足的條件不具備,社會保障落實不到位,這樣的城鎮化不僅不能彌補失地的損失,反而增加了農民新的負擔。 從實踐來看,各地在補償農民利益上採取了一些積極措施,有的把一次性補償與長遠生計相結合,有的把農民土地收益通過股份形式固定下來,等等,形式很多,總體上正朝著讓農民利益得到更好保障的目標發展。只有公平合理的補償,才能直接保障農民利益,維持農民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熱詞:

  • 補償標準
  • 合理補償
  • 經營土地
  • 社會穩定
  • 十一五
  • 經營城市
  • 土地出讓金
  • 農民利益
  • 和諧穩定
  • 房地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