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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如此告示讓司機很無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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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有車一族逐漸多了起來,開著私家車出行的確方便,但停車時如何保證自己的愛車不出問題,還真是個難題。近年來,綏化市區很多停車場挂出的“車損自負聲明”,令不少車主心存隱憂。在某些商家門前或者停車場,您看到四個大字“免費泊車”之後,是否注意過下面不起眼的小字“車損自負”呢?其實,這是商家一種變相逃避責任的作法。

  綏化市民王先生日前驅車到某酒店用餐,當時酒店保安為他在酒店門前安排了停車位。王先生隨身攜帶的包遺忘在車內,用餐結束時天色已黑,王先生並未查看車輛,便駕車離開了酒店。第二天,張先生發現車身後玻璃窗遭到破壞,車內的包也不翼而飛,因為車當晚離開酒店後直接進車庫的,於是找到酒店工作人員,表示車應該是前一晚停放時遭到破壞的,酒店應予賠償。但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酒店提供的是免費停車服務,並且在酒店門外挂有告示“車損自負”,所以,酒店不能對其賠償。“看到有免費停車的告示才來這的,但是沒想到卻反倒增加了麻煩。現在一看到‘車損自負’的告示,心裏就不舒服。”王先生感覺很無奈。

  記者在採訪時,多數商家表示,停車場是作為商家服務延伸存在的,“免費停車”只是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商家提供的服務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是沒有保管合同關係存在的,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存在收費情況,雙方發生糾紛時,只能是雙方協商解決。

  記者就此諮詢了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鳳卿,據他介紹,“免費停車”只是商家提供給消費者眾多服務項目中的一項,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顧客在消費的同時,就與商家確立了合同關係,商家對顧客的財産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是一項附隨義務。《合同法》規定,附隨義務不用明文規定就適用。所以,商家提供了停車服務,雖然是免費,但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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