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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縣重審司機撞死3人獲輕判案 原審法官被查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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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三門峽陜縣人民法院再審“楊新華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楊新華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被告當庭表示不上訴。此案也是河南省高院4月5日啟動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以來,備受關注的案件。據悉,原審法官水濤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事件回放

  去年9月,河南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兩傷。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該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司機楊新華被陜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中重要依據是:法院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

  受害人家屬張利強卻説,沒有見到一分錢賠償款,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在胡説八道。

  案件經報道後,引發輿論強烈關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17日下午,三門峽市委書記楊樹平批示:要求市政法委安排重點督辦,確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案件重審

  4月23日,陜縣人民法院就“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啟動再審程序。

  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認為原審在已經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的在論理部分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此外,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作出了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

  而原審時,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據此,陜縣法院審判員張麗宣判撤銷陜縣法院院(2012)陜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原審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三年六個月。

  原審法官被移交司法機關

  此案在被媒體報道後,先後得到省高院院長張立勇,三門峽市委書記楊樹平的批示。

  隨後,高院紀檢組和三門峽政法委就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於23日對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和主審法官水濤以及湖濱區人民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做出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聽候處理的結果。

  其中原主審法官水濤被移交司法機關,陜縣法院副院長霍建辰、刑庭庭長呂丙林被黨內嚴重警告,湖濱區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被誡勉談話。(記者 宋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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