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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彈弓傷人離異父母怎樣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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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前幾天,我姐姐在街上被一個11歲的男孩用彈弓打傷了眼睛。我們找到小孩的媽媽錢某,她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她和前夫離異,她一個人帶小孩,經濟條件不好,一時拿不出錢。我們又找到小孩的爸爸周某,周某有房有車,經濟比較寬裕。可是,周某稱小孩不是在他的監護下闖的禍,他只管每月給付小孩的生活費,這樣的事情他不管。請問周某的説法合理嗎?歐陽女士附記: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歐陽女士的姐姐被小孩打傷,在小孩沒有財産的情況下,應由他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因他父母已經離異,賠償責任應由與小孩居住在一起的一方即錢某承擔。錢某無力承擔的,應由另一方即周某承擔責任。周某以自己未親自撫養小孩為由推卸責任是不合法的。因為監護人是一種身份關係,除非依法剝奪其監護人資格,否則這種身份關係不會因離婚或者父母之間的協議而改變。

  記者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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