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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騙賠法律將追究 保險公司有權不退保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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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李某以父親為被保險人,于2008年11月29日投保某壽險公司重疾險,保額3萬元,投保書未告知任何事項。2009年李父稱患病,7月16日,醫院診斷李父患有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腎性高血壓等。當年10月28日,李父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接到理賠申請後,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展開核實,但因發現被保險人李父的病歷病情與其主訴的治療經過不相符,保險公司展開理賠調查,但在被保險人住地多家醫院開展醫查均無結果。

  後經同業排查,發現李父2003年就曾在一家壽險公司投保重疾,並於2008年8月因腎衰獲賠重大疾病3萬元,2009年3月和5月分別於另外兩家壽險公司投保重疾險,保額分別為8萬元和6萬元。壽險公司認定李父和其子的行為是典型的騙保行為,遂發函解約,拒絕提供任何賠付,並且不退保費。李某及李父未向該壽險公司申訴。

  《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告知病史。但本案中李父于2008年確診慢性腎衰竭並獲得同業重大疾病賠付,之後又向三家壽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合計保額17萬元,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情形明顯。

  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不僅如此,李某和李父的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且涉案金額巨大,足以受到刑事處罰。

  商報記者 宋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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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