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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及有關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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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規定,劃撥土地不得進行買賣交易。只有出讓後的土地才允許進行交易。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只是土地性質發生改變,未發生實質性的權屬轉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對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行為,納稅人只需繳納3%的契稅。

  出讓後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買賣交易,即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納稅人轉讓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需繳納稅費如下: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土地增值稅、對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印花稅(0.05%)、對企業轉讓行為徵收堤圍防護費(0.13%)。此外,對受讓方徵收契稅(3%)。

  納稅人如有地方稅收政策疑問,歡迎登錄梅州地稅網站(www.gdmz-l-tax.gov.cn)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2)或直接上門諮詢(梅州市江南路5號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科)。諮詢熱點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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