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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臺管理辦法規範“一書兩證”核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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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薛長福報道 近日,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出臺《青海省城市(鎮)規劃“一書兩證”核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全省“一書兩證”的核發管理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凡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所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均應到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關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核發,《辦法》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其餘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的方式。《辦法》同時對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需提交的資料、辦理的程序、審核內容、管理要求、應明確事項等進行了詳細説明。

  關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辦法》規定,凡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土地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不得批准土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辦法》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和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遞交的材料、辦理的程序、規劃條件、建設用地紅線等內容作出詳細説明。

  關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核發,《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手續。同時,《辦法》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規劃設計要求、建築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及相關附件等內容作出具體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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