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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賬面浮盈稅正徵求意見 稅率未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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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徵收“PE賬面浮盈稅”的説法一時引起市場各方激辯。

  有分析人士稱,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對PE過度競爭導致行業格局混亂的整頓;也有市場人士稱,相關政策出臺,對於原本遭遇資本嚴冬的PE行業可能會是“雪上加霜”。

  據了解,國稅總局《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草案)有望近期出臺,其中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股權投資、非貨幣資産評估增值等方面的稅收徵管已被列入議程。

  對於目前政策實施的具體階段,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許建斌昨日在“2012上海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高層研討會”上表示,草案目前正在有關部門內進行流轉,也在聽一些社會的反饋和意見。在實際起草的過程當中,將儘量考慮能夠實現各項優惠政策的順暢銜接,並會避免多徵稅或重復徵稅等問題。

  此前,市場有消息稱,草案以投資企業IPO為徵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稅率徵收所得稅。雖然目前具體稅率水平尚未得到確認,但目前國稅總局部門內部已經形成明確思路,未來或將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和合夥企業在股權投資、非貨幣資産評估增值等方面的稅收徵管力度。

  對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林婉婷認為,如果以投資企業IPO為徵稅時間點,儘管此時PE賬面利潤增加,但PE沒有實現退出,並未産生實質性收益,尤其是很多PE實際退出時回報低於IPO時的賬面回報,是否存在退稅機制還有待商議。

  “即使是35%的稅率水平,對於中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也是嚴重的打擊。”上海某私募股權基金經理表示。雖然很多PE基金的確存在“突擊入股”博取上市高回報的現象,但也有很多私募基金上市後的回報率已經降至很低,甚至是負收益。且在目前PE行業遭遇資本嚴冬的情況下,該政策的出臺無疑是“雪上加霜”。草案的落地必將加速VC/PE行業的洗牌。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認為,政策可能會倒逼“合夥制”轉舵“公司制”。林婉婷表示,合夥制PE基金近年來成為主流。然而,按照市場傳言的35%或40%賬面浮盈所得稅率實施,合夥制PE基金的整體稅負將包括5%營業稅(從基金管理費收入提取),35%或40%項目投資賬面盈利所得稅與LP的20%所得稅(GP為5%~35%),很可能高於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稅與5%營業稅),這將倒逼合夥制PE基金重新選擇公司制。

  另外,市場人士也指出,根據目前草案的提法來看,可能會導致投資“越早期,越重稅”的情況。“很多中國早期的天使投資本來就是試錯模式,初始投資成本往往較低。”前述基金經理表示,如果按此規定,越是早起投資,甚至天使投資,由於投資入股價較低,在IPO退出時將面臨較投資于Pre-IPO階段的PE投資更大的賬面浮盈所得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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