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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不得增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0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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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4月18日專電 (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18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對增持行為進行進一步規範,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據悉,修訂後的《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原于2008年發佈的同名文件同時廢止。

  這一《指引》用於規範在上證所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下簡稱“相關股東”)增持股份的行為。

  《指引》適用於下列增持股份行為:在一個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持續滿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指引》規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為。

  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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