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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制定"紅頭"文件有新規:"壽命"不得超過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2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太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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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太原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草案),"管理別人"的文件,今後也要"被管"。

  啥是規範性文件?通俗點講,就是對公民、法人、組織等有行政效力的文件。《辦法》(草案)規定,只有市、縣(市、區)政府,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及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能制定規範性文件,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部門內設機構等均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

  考慮到當前有些文件照抄照搬多,結合實際不夠細化的問題,《辦法》(草案)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辦法》(草案)還將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前置審查,作為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必經程序,而部門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必須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

  今後,規範性文件簽署後、印發前,必須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在登記時,由法制機構統一編制登記號,登記號是准予公佈施行的標識,公眾可據此判斷文件的效力,所有的規範性文件,應由同級政府通過政府公報或網站向社會公佈,未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統一登記、編號、公佈,就是規範性文件的"三統一"制度。

  另外,"此一時,彼一時",政策也應"合時",同時,為避免一些過時的"紅頭"文件與現行"紅頭"文件"打架",《辦法》(草案)明確了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從生效期起,五年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施行的,按程序重新公佈。(記者郭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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