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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開採釀礦難 政府不是“埋單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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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湘潭訊(記者朱炎皇)湘潭錳礦去年12月發生一起礦難,3名工人遇難,非法開採的礦主逃跑。為營救遇難者和安撫其親屬,湘潭市雨湖區政府先後花費了近270萬元。 2010年12月18日淩晨,湘潭電化集團錳都事業部紅旗礦區發生礦難,當班工人陳某、胡某、戴某被埋在距地表150米的礦井內。事故發生後,礦主潘某、賀某、潘某某相繼逃離現場。獲悉險情後,雨湖區委、區政府領導第一時間趕至現場,組織專業施救隊伍全力施救。但是,找到的3名工人已停止了呼吸。在事故責任人在逃的情況下,為營救遇難者和安撫遇難者親屬,區政府先後花費近270萬元。事後查明,礦難原因係潘某、賀某、潘某某非法開採所致。之後,犯罪嫌疑人賀某等3人被依法控制。

  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雨湖區檢察院幹警經過研究認為,該買單的不應是區政府,而是非法開採的礦主潘某等3人。2011年7月18日,雨湖區檢察院向雨湖區政府發出《民事督促起訴意見書》。8月31日,雨湖區檢察院又發出《民事支持起訴意見書》。2012年2月,雨湖區法院依法判決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在雨湖區檢察院辦案人員的積極溝通協調下,3名被告人潘某、賀某、潘某某自願賠償雨湖區政府95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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