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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6: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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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市府辦〔2011〕71號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梅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參加梅州市職工醫 保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

  二、繳費年限和待遇

  (一)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納職工醫保費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退休後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費,按梅州市職工醫保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梅州市職工醫保有關規定應繼續繳納職工醫保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繳費年限計算方式

  (一)累計繳費年限是指我市自2000年12月1日實施職工醫保制度後,參保人累計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年限。

  (二)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中斷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對原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和保留。個人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繳費年限前後合併計算。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加職工醫保或繳納職工醫保費,經有關部門責令或者主動申報補繳的,補繳後記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並累計計算。

  (四)本通知執行之日前,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解決的困難企業納入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已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補償金的退休人員,視作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再繳費。

  四、醫療保險費補繳方式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再繳費,單位繳費部分可以通過一次性或按月延繳的方式繳納至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繳費年限:

  (一)一次性繳費。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以每年遞增10%計算,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

  (二)按月繳費。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繳納至規定的繳費年限。按月繳費申請轉為一次性繳費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國有、集體單位關閉、破産、解散、轉制、撤銷時,應為退休人員一次性躉繳所缺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躉繳額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

  五、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按國家、省職工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轉入梅州市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達到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年限,可享受梅州市職工醫保有關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今後國家或省對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有統一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納稅人如有地方稅收政策疑問,歡迎登錄梅州地稅網站(www.gdmz-l-tax.gov.cn)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直接上門諮詢(梅州市江南路5 號市地稅局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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