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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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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三種類型。該條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國家標準,那麼是否包括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呢?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4條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食品生産者所在地有地方標準,食品生産者應當生産符合地方標準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5條規定,企業生産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産的依據。如果食品生産者有企業標準,食品生産者應當生産符合企業標準的食品,對此依照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確定食品安全應當無疑議。但是,如果食品生産者所在地沒有地方標準(且無國家標準),其生産的食品在外地銷售,銷售地有地方標準,食品生産者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銷售地地方標準等類似情形,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是指全國通用的國家標準以及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標準和食品生産者的企業標準,如果生産地沒有上述食品安全標準,可以適用食品銷售地的地方標準。理由在於我國已經形成統一、開放的市場,食品生産者的産品能在全國範圍內流通、銷售,食品銷售地的地方標準,應當認定為對食品生産者具有適用效力。因此,在食品生産地和銷售地都有地方標準時,應當適用食品生産地的地方標準;如果食品生産者有企業標準,食品銷售地又有地方標準,應當適用食品生産者的企業標準。如果食品生産者沒有企業標準、也沒有地方標準,而食品銷售地有地方標準,可以適用食品銷售地地方標準,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沒有食品安全標準可以適用的情況下,司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産品質量法第26條關於産品質量的規定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

  (作者單位:石家莊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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