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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廢止集貿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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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廢止《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決議。這部地方法規自1985年頒布實施至今,已經過了27年。27年中,與這部地方法規有關的經濟社會生活、法制建設發生了許多變化。

  變化一

  經營方式性質特徵

  27年來,城鄉集市貿易的性質特徵、經營方式、管理體制,都發生了根本變化。過去,城鄉集市貿易主要由政府開辦,主要交易農副産品、手工藝品、輕工業品;如今已轉為社會承辦,農副産品、工業品、生産資料、生産要素等各類商品在此集中交易。

  為此,與這部法規同時施行的《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規定》已于2004年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決定廢止。2005年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對本市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市場監管作出明確規範。

  變化二

  已有新法律法規涵蓋

  近年來,食品管理的理念從“食品衛生”向“食品安全”轉變,新法律、法規不斷健全。這部地方法規的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替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實施辦法,本市制定了配套性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監管依據。

  此外,這部地方法規所涉及的禽畜檢疫,現在也主要依據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管。

  變化三

  監管部門職能轉移

  目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已發生重大變化。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實施辦法所確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衛生部門的職責已經發生轉移,目前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對本市商品交易市場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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