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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産日期標牌包裝不一致 華聯:係工作失誤所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4: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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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我母親在臨沂路華聯吉買盛買了500元散裝德芙牛奶巧克力。購買時,母親見標牌上註明“2011年7月生産,保質期一年”。但付完錢發現,包裝袋上新貼的標簽是“包裝日期2012年3月,保質期至2013年3月”。母親懷疑超市故意更改生産日期,以延長保質期,遂向服務台提出質疑,要求“一賠十”。對方稱是員工失誤,打錯標牌,不願賠償。這樣的解釋是否合理?   讀者王先生 

  【調查附記】 

  記者致電華聯吉買盛浦東臨沂店。黃店長表示,包裝日期2012年3月是指超市稱分量包裝的日期,不是生産日期。保質期確實打錯,應該打印為“見包裝”(生産商在散裝巧克力外包裝上印有保質期,與超市標牌一致)。由於電腦設置有誤,員工一時沒注意造成差錯,超市已按內部條例對該名員工處罰。不過,巧克力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因此超市無法滿足王先生母親“一賠十”的要求。3月21日,經南碼頭工商所調解,超市已將500元退還王母,並額外獎勵200元,以感謝她指出超市工作的差錯。 

  王先生母親對巧克力保質期有異議,超市以工作失誤為由拒絕“一賠十”的做法是否合理?記者向南碼頭工商所諮詢。負責此事的陳先生表示,根據調查了解,超市外加的錯誤標簽確實是員工失誤造成,不是為了遮蓋原來的保質期。並且巧克力尚在保質期內,超市沒有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沒有給消費者造成人身等其他損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以上並非“一賠十”適用的條件,華聯吉買盛浦東臨沂店的處理方法合情合理。不過,陳先生補充,超市出現這樣的差錯確實不應該。工商所會加強監查力度,要求超市重視自我管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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