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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用“眼睛花”作為託詞 是對公眾智商忽悠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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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三門峽市陜縣法院判決一起造成3死2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為由,對肇事司機“從輕處罰”,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當事副庭長稱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

  法官果真“眼睛花”嗎?我看不僅不花,法官的眼睛比任何人都明亮。在陜縣法院下達的刑事判決書裏,把“能夠賠償”改成了“積極賠償”,“眼睛花”卻看得如此精細,甚至到了給法律公文“做手腳”的地步,實在讓人感嘆眼睛確實“花”得可以。如此做法顯然是盡最大力度為被告開脫,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承擔賠償損失的被告人可以從輕量刑。陜縣法院對被告的特別“厚愛”,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貓膩?

  用所謂“眼睛花”作為託詞,不僅顯得有些雷人,更是對公眾智商的一種忽悠。因為按照法院的審理程序,即使主審法官“眼睛花”,還有其他法官、公訴人和法院領導,一人“眼睛花”即便是真實的,或許情有可原,可是審理案件所有人的眼睛都花了顯然解釋不通。

  法院判決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事關法律的神聖威嚴,理應慎之又慎。發生在河南陜縣法院的這起錯判案,其內幕顯然需要相關部門介入調查,還原事件的真相。對於錯判案件,除了及時重審,還當事人公道外,還必須嚴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只有讓“眼睛花判錯”得到嚴肅處理,才能杜絕更多錯案、冤案的上演,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文/林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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