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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打官司應慎選司法鑒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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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通過司法鑒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法官提醒,司法鑒定並不是“萬能鑰匙”,應區分不同的案件,謹慎選擇。

  申請鑒定不當

  雙方利益受損

  案情:郭某居住在姚某樓上,不久前,郭某家暖氣漏水,浸泡了姚某家房屋的墻面,姚某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賠償2萬元。

  訴訟中,雙方對受損房屋的修復方案和費用存在爭議。為此,郭某申請對受損房屋的修復方案進行鑒定。經鑒定,該房屋受損不嚴重,只需將受損部位的墻皮剷除並重新恢復,花費並不高。這次收取鑒定費6000元。

  由於雙方各執己見,姚某又申請對受損部位的修復價值進行鑒定,經鑒定修復費用為3500元,而鑒定費收取500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姚某獲賠3500元,負擔鑒定費5500元,郭某負擔鑒定費5500元。由於進行兩次鑒定,該案件從立案到審理終結經歷了一年半的時間。

  法官釋法: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本案原是很輕微的房屋損害案件,但由於雙方的各執己見,進行了兩次鑒定,共花費鑒定費11000元,不僅原告承擔的鑒定費已高出所獲賠償數額2000元,被告也為此除賠償損失外,又要承擔鑒定費5500元。

  為解決案件審理中的專門性問題,鑒定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但是否必須進行鑒定,當事人應綜合考量鑒定費、鑒定期間等綜合因素。如果鑒定費高於訴訟標的,或者時間成本過高,應慎選鑒定,盡可能採用協商的方式,否則會雙方受損。

  提供鑒定材料不全

  無法得出鑒定結論

  案情:鄭某借用郝某的名字在京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就此鄭某和郝某及郝某的妻子晁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現郝某、晁某拒絕將該房屋過戶給鄭某,鄭某訴至法院,郝某和晁某申請對協議書中自己名字的筆跡是否為自己所寫進行鑒定。

  經法院委託鑒定機關鑒定,因提供的樣本不足,郝某的簽字是否為郝某所簽無法作出結論,晁某的簽字為本人所簽。郝某、晁某承擔鑒定費1.5萬元。

  法院根據該案的其他證據認定該協議書有效,判決郝某、晁某協助鄭某辦理過戶手續。

  法官釋法:鑒定需要提交相關的鑒定材料,因鑒定材料提供不齊全導致鑒定不能,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該案中,郝某提供的筆跡鑒定的樣本不足,導致無法作出鑒定結論,該不利後果應由郝某承擔。

  對筆跡鑒定以及其他對技術要求較高的鑒定,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鑒定材料。倘若不能充分提供,當事人可進行事先諮詢,避免耗費不必要的鑒定費和鑒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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