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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款去向每年至少公開兩次 市募捐條例草案二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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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8日消息:今後,募捐組織募集財産使用情況的公開,每年不少於兩次;民政部門將設立統一舉報電話,以鼓勵公眾、媒體對募捐活動進行社會監督。昨天,《上海市募捐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進行二審,相比初審稿,此次增加了不少新亮點。

  嚴格限制募捐成本支出

  一個募捐組織是否值得繼續捐助,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是人們判斷的一大指標。根據《上海市募捐立法調查報告》顯示,51%的人士認為應當對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統一劃定一個標準。

  從實踐來看,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接受、儲存、轉運和發放捐贈物資,開展公益活動等,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經費,但支出比例必須嚴格限制。此次草案修改稿規定,“因募捐、開展公益活動所産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集財産中列支的,募捐組織不得超出國家規定列支;國家沒有規定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佈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已在財政撥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財産中列支。”

  “如果募捐組織某段時間內沒有募集到資金,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到哪去結?”莊振文代表建議採用“收支兩條線”來進行管理,可以確保每次募捐資金不被動用,否則可能成為一筆糊塗賬。

  立法制止“假捐”行為

  近年來,“假捐”事件一再受到公眾的質疑和批評。為了名譽權,不少企業和個人甚至直接動用“真金白銀”捐贈以示“清白”。朱言文委員説,對於頻頻出現的假捐事件,除了道德譴責和輿論監督外,也應在立法上補漏洞。一方面,立法要保障捐助信息的公開透明,公佈捐款和賑災物資流向的清晰信息,保護捐助人的名譽權不受傷害;另一方面,對於“假捐”等行為明確相應處罰措施。

  審議中,有委員提出,對募捐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慎用“罰款”處罰,多使用限制募捐組織活動行為的處罰措施。草案修改稿規定,對於未按照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向單位和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年度公益事業支出低於規定比例等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設立統一舉報電話

  如何提高募捐組織的公信力?不少委員認為,應該加強審計監督,並鼓勵公眾、媒體對募捐活動進行社會監督。草案修改稿規定,“募捐組織應當在每年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募集財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財務審計,並依法接受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同時完善有關“社會監督”的內容,要求市民政局應當設立統一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募捐活動結束後,募捐組織應當及時將募捐情況於十五日內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募集財産的種類、數額、實際支出的工作成本等;同時,募捐組織應當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募集財産的使用情況,且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熱詞:

  • 草案修改稿
  • 二審
  • 市人大常委會
  • 社會監督
  • 假捐
  • 收支兩條線
  • 市民政局
  • 條例草案
  • 上海市募捐條例(草案)
  • 上海市募捐立法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