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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募捐條例草案今日提交"二審" 募捐工作成本支出將嚴格限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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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7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今天上午,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聽取《上海市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是否需要統一規定一個固定比例?這個問題從條例草案“一審”以來就備受關注和爭議。在去年9月進行的《上海市募捐立法調查報告》中指出,有51%的人認為應當對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統一劃定標準。但通過立法規定一個固定比例,可能缺乏可操作性。有效的辦法是規定募捐組織將工作成本列支情況向社會公開,讓社會大眾及捐款人決定是否繼續捐助成本過高的組織。

  在今天上午的審議結果報告中,法制委員會認為,《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分別對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在募捐活動中的工作成本列支作出明確規定。從實踐來看,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接受、儲存、轉運和發放捐贈物資,開展公益活動等,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經費,但支出比例必須嚴格限制。

  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相關條例修改為:“因募捐、開展公益活動所産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定可以在募集財産中列支的,募捐組織不得超出國家規定列支;國家沒有規定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佈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已在財政撥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財産中列支。”

  此外,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對募捐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慎用“罰款”的處罰,多使用限制募捐組織活動行為的處罰措施。

  根據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對於未按照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開展與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相符的募捐活動的;向單位和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年度公益事業支出低於規定比例的;未在規定時限內答覆捐贈人對其捐贈財産使用情況的信息查詢要求的等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此外,為了加強社會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募捐組織在募捐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或者募捐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募捐的,可以向民政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民政局應當設立統一的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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