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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法院首次引入訴訟保全擔保機構實現多方共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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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4月11日,記者從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為創新審判管理體制,充分發揮訴訟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社會企業引入訴訟保全擔保機構,避免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財産而無法實施訴訟保全,從而防範不良當事人惡意轉移、隱匿、毀滅等訴訟欺詐行為出現,保證法官裁判在訴訟實踐中真正得到實現。此舉對於有效實現財産保全功能,緩解當前“執行難”困境,維護司法權威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青海法院首次引入。

  訴訟財産保全擔保功能到底是如何擔保的呢?記者帶著這個問題走訪了西寧市中級法院,據該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財産保全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私權實現的重要保障程序。財産保全的意義在於維護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申請人申請財産保全,而申請人自己又無法提供擔保時申請人可申請擔保公司為其擔保,這樣就避免了因被申請執行人惡意轉移、隱匿、毀滅等訴訟欺詐行為出現而造成無法執行的尷尬。這樣,既解決了申請人為申請財産保全而無擔保財産的困境,又充分發揮了擔保機構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開展,同時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實施財産保全案件率,有利於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從而樹立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實行擔保公司為財産保全擔保的做法,對法院、擔保機構、案件當事人來説是雙贏的。2012年4月10日,該院執行局接受業務庭移送的訴訟(財産)保全案件19件,其中因申請人不能提供足額擔保財産而未實施保全措施的9件,涉案標的1815.5萬餘元。這一做法的引入,將會極大緩解上述情況的發生,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據了解,該院還要求立案庭在訴前、各業務庭在訴中、執行局在訴訟保全釋明工作中,要向當事人説明法院認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中包括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並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介紹擔保機構為財産保全提供擔保的範圍,發放相關業務介紹、辦理流程的宣傳資料,便於當事人及時、準確、充分的提交相關材料,提高訴訟保全受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查工作環節。同時擔保機構也進一步擴大了業務,並表示一定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者:李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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