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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春天”不會因修法而改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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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引起了音樂界的爭議,遭到了許多知名音樂界人士的“口誅筆伐”,甚至有網友戲言,“內地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其實,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並不鼓勵也不會導致肆意翻唱行為的氾濫。而且,修法符合國際潮流

  于波

  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該條涉及到的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問題。

  目前,人們關注的焦點在於,法律為什麼要規定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該許可是否會導致肆意翻唱行為的氾濫?問題的澄清,一方面需要探究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需要厘清翻唱與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之間的關係。

  目的在於防止音樂發行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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