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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三理由否定PE溢價投資擬徵稅40%傳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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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來自權威部門的糾偏,稅法專家從法理角度對“PE溢價投資擬徵稅40%”傳聞進行了否定。稅法專家認為,有限合夥制PE的徵稅辦法確亟須明確,但最終結果只可能是在20%的個人所得稅率和25%的企業所得稅率中“二選一”。

  據傳聞中的草案,合夥制PE的賬面浮盈稅為以投資企業IPO為徵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40%稅率徵收所得稅。

  “我一看就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上海某股權投資公司老總説,“被投資企業一上市就收稅,這怎麼可能?第一,還沒有發生交易,拿啥繳稅?其次,若發行價是50元/股,PE入股價是10元,按照傳聞40元差額部分就要徵40%的稅,那就是每股要繳16元的稅。1年後解禁期滿若股價跌到10元,豈不是連本金都虧進去了?”

  作為稅務專家,中國納稅籌劃網總裁宋洪祥也對該傳聞持否定態度,理由有三。

  宋洪祥認為,第一,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是我國的兩大基本稅法,其中已經規定了個人進行股權投資繳納20%所得稅;法人進行股權投資須繳納25%所得稅。這是國家規定的兩個法,誰都改變不了。基於此,不可能再出現一個高於25%的稅率。第二,目前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減輕稅負;同時,對私募股權企業,國家政策放開了,現階段是鼓勵其發展的,所以從這點上看也不會對其加稅。第三,從投資過程來考察,合夥制PE繳納40%稅率的説法也不切合實際。簡單地説,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主體不同,就涉及重復繳稅。比如,一個法人投資了另一個法人,由於法人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法人投資者收到被投資法人的分紅時就無需再繳稅;但當個人投資法人時,由於法人只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投資者在收到被投資法人的紅利時,就必須補繳個人所得稅,這就出現了重復繳稅現象。若按傳聞所述,如果再將有限合夥企業確定為一個繳稅主體,又該怎麼分配呢?顯然,稅制體系就亂套了。

  宋洪祥表示,目前,對於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如何繳稅,天津的做法是按個人所得稅徵收20%;北京是按企業所得稅徵收25%,各地執行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國稅總局對有限合夥企業怎麼繳稅,可能會進行討論,但討論範圍也僅局限于對這類企業到底是按個人繳還是按法人繳有個界定。

  由於有限合夥PE不僅個人可投資,法人也可投資,所以宋洪祥傾向於按法人繳稅。“不管怎麼樣,應該不會冒出個‘40%’來。” 宋洪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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