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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中心與政府有效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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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京金融中心的形成與發展,與日本政府加強金融監管是緊密相關的。

  上世紀90年代日本地産泡沫與股市泡沫(即“平成泡沫”)同時破滅,給金融機構造成了沉重打擊,東京金融中心也進入了漫長的衰退期。為了建立起透明、公開、公正的金融市場體系並恢復金融機構的市場信譽,日本政府對金融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首先是日本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將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大藏省(現財務省)的金融監督檢查職能獨立出來,組建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日本金融廳,全面負責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1998年正式成立的金融監督廳,在總理府直接管轄下,負責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2000年,將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權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廳負責,將原屬於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企業財務制度檢查等職能轉移至金融廳,大藏省僅保留與金融廳一起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監管權,以及參與破産處置和危機管理的制度性決策。至此,日本的金融監管權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廳成為日本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一個以金融廳為核心、由央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共同參與、地方財務局等受託監管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框架得以形成,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就此宣告終結。

  2006年日本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被稱為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吸收合併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了《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同時,為避免産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構築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産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為保護投資者,它將過去的縱向行業監管的模式,改變為橫向金融監管模式。其主要內容可以用“四個化”來概況:即適用對象和業務範圍的“橫貫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

  日本金融監管的中長期政策目標是“強化市場”。包括以確保市場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提供多樣的運用資金和籌集資金的機會;通過修訂銀行、證券和保險間的防火墻監管;經常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創建更好的監管環境等。同時,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儘早確定優先議題並制定相應對策,增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由此可見,今後日本金融監管的發展方向將會更加注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鮑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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