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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闖黃燈執法標準應以公共安全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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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據了解,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引起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執法標準。

  “紅燈停綠燈行”,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交通規則,但“闖黃燈到底算不算違法”,卻成為橫亙在紅綠燈之間的模糊地帶,並最終在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中,觸發了巨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倘若闖黃燈算違法,那麼黃燈的警示緩衝作用根本就無法體現,設置黃燈也就沒有必要;支持者則認為,闖黃燈行為,特別是遇黃燈加速行駛等行為,會加劇公共交通安全風險。

  拋開這些不清晰地帶帶給人們的觀感,不得不説,在國內不少大城市裏,肆意闖黃燈、遇黃燈加速搶行等駕駛行為,實際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難以遏制的交通惡習。可以想象,倘若在黃燈轉紅燈的瞬間,車輛仍然快速搶行通過,就很有可能造成闖紅燈。這種搶行行為,就極有可能危及過路行人安全。同濟大學中德交通研究中心的一項研究就表明,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25%-30%是在道路交叉口發生的。

  因此,在交通法規中,規範車輛在交叉口通行秩序的信號燈,厘清法律的模糊地帶,就顯得至關重要。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來説,其中只規定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卻並未就其他車輛如何應對黃燈,做出具體説明。這種法律法規的缺陷與不完善,不僅可能導致執法不嚴與選擇性執法。

  公安部將闖黃燈行為的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提上議事日程,或正是基於這樣的判斷。但標準從模糊走向明晰,“公共安全”是必須遵循的準則。作為一種過渡信號燈,黃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目的是清空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就國際通例而言,黃燈亮時也是“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這條通例行使的前提卻也是:不能加速、不能超過道路規定的限速。這些通例,其實都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對黃燈信號規則,做出了清晰、明確的認定與規範。

  無論如何,“闖黃燈算不算違法”不應該成為讓公眾糾結的問題。只有以公共安全為準則,厘清法律中的曖昧地帶,規範交通信號管理,公共安全才有所依託,人們才不至於陷入法律模糊地帶,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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