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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堵住樓上漏水殃及樓下,損失誰承擔?[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社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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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長沙水岸天際小區3棟,業主同物業的工作人員在楊先生家裏查找漏水的原因。 圖/瀟湘晨報滾動新聞實習記者 趙赫廷)

  紅網長沙4月16日訊(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向帥)15日上午,長沙暴雨傾盆,家住水岸天際的范先生很鬱悶,樓上陽臺管道堵塞,雨水滲到他家的客房,可是樓上業主卻不在家,眼瞅著屋內陰雨連綿,無奈之下只好報警求助,最後找來開鎖公司破門除水。今天(4月16日),范先生找到樓上業主以及物管協商,可是大家都表示事不關己,這個損失該找誰賠償?

  范先生住在水岸天際3棟2單元16樓,15日晚上8點左右,他發現自己家客房天花板出現一條裂縫,水沿著縫隙滴在床上,被子被淋濕,他找到物業公司,物管撥打樓上業主電話無人接聽,隨後撥打110報警,最後找來開鎖公司,在民警的見證下撬鎖進入。

  范先生説,由於樓上房屋還未裝修,長期沒人居住,陽臺的地漏管缺少維護而堵住了,15日上午,長沙暴雨傾盆,樓頂大量的雨水無法正常排出而上涌,雨水漫進客房後滲透到他家客房。

  樓上業主楊先生説,15號晚上他很早就睡了,沒有接聽到電話,今天一大早才得知漏水的情況,漏水是因為房子本身質量存在問題,所以責任在開發商。他説,房屋的門鎖在他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撬開,這筆維修費用也應由物業公司負責。

  長沙市港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吳桂明説,房屋之所以漏水,是因為業主沒有及時維護,導致管道發生堵塞,責任應由漏水房屋業主自身負責,而開鎖是因為事出緊急,在樓下業主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物管才出面協調處理,不存在承擔門鎖的維修費用。

  今天晚上,楊先生表示,如果認定責任在自己這一方的話,願意承擔因為漏水造成的樓下業主的損失。

  【律師説法】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劉明律師表示,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對小區內房屋的公用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管理,交房後業主房內的私有部分應當也只能由業主個人去管理和維護,因此,樓上業主因為自己的房屋缺乏維護,造成下水管堵塞,並因此浸水到樓下業主,應當由該侵權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明説,物業公司在發現樓下有明顯浸水,聯絡業主無果,且在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得到其允許的情況下叫來開鎖公司開鎖,應當認為其行為構成民法中的“緊急避險”。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於鎖被破壞的責任也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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