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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育培訓新規設專用賬戶防培訓機構“蒸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3: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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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委等8部門近日聯合出臺《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定》,建立非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管制度,防止教育培訓機構挪用、濫用學雜費或“人間蒸發”,維護受教育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該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學雜費,須開具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製的通用統一發票,所收學雜費須及時全額繳存學雜費專用賬戶,否則視作挪用辦學經費。專用賬戶包括用於存取使用本機構學雜費資金的專用賬戶和用於存儲本機構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的專用賬戶。教育培訓機構按月或按合同協議從“存取專用賬戶”支取辦學經費。“最低餘額專用賬戶”用於存儲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不開通對外支付結算功能,數額為教育培訓機構上一會計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或開辦資金的10%,且不少於10萬元,每年調整一次。

  上海明確,開戶銀行根據與教育培訓機構簽署的《管理協議》,對專用賬戶實施管理和服務,當教育培訓機構“存取專用賬戶”資金餘額不足以支付辦學所需經費時,及時發送“風險警戒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接到通報後,對相關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經營狀況、學雜費資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況開展專項調查,妥善處置辦學風險。如教育培訓機構申請終止辦學,其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依法優先用於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董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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