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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槍”賞玩代價大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2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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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安徽籍青年小歐和小楊網上購買倣真槍案(《法週刊》2012年3月5日以《大學生網上“借槍”只為賞玩》為題進行報道)有了最新進展。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4月9日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小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小楊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天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以來,被告人小歐在網上購買了3支疑似槍支。其同事被告人小楊借用小歐的支付寶購買了3支倣真槍支。經鑒定,其中5支槍支具有殺傷力,均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為證明上述事實,控方向法庭提供了相應證據。

  小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小歐主觀上不是要買真槍,其不知道購買的槍支已達到真槍的參數,其買倣真槍只是為了鑒賞,而且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幫助小楊購買槍支的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且槍支沒有流入社會,建議對小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小楊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也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小楊購買倣真槍是用於個人鑒賞,不知道此行為違法,他只購買了2支具有殺傷力的倣真槍,剛達到定罪標準,且一貫表現良好,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法庭審理查明,2011年6月和7月,小歐分兩次從網上嚴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3支倣真槍支。其同事小楊看了小歐購買的槍支後,也想從嚴某處購買倣真槍,因為沒有支付寶,就借用小歐的支付寶從嚴某處購買了3支倣真槍支。二被告人所購買的倣真槍支均用於個人鑒賞。經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小歐購買的3支倣真槍支及小楊購買的3支倣真槍支中的2支具有殺傷力,均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歐、小楊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小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幫助小楊購買倣真槍支的過程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小楊的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但小歐非法購買槍支數量較大,具有較大的潛在社會危害性,不宜適用緩刑,故其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當不予採納。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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