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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不成反被追討仲介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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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吳玲

  黃先生通過仲介公司購買二手房,最終因未獲得銀行貸款而無法成交。本就沮喪的他竟還收到仲介公司一紙訴狀,要求他按合同支付佣金。近日,市二中院作出判決,酌情判令黃先生支付佣金1萬元。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30日,黃先生通過中原物業與張先生簽了一份購房協議,約定由黃先生購買張先生一套250多萬元的房子,其中有150萬元需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雙方同時約定,如果買方貸款額度不足或無法獲得貸款應以現金方式補足房款。後因黃先生沒能從銀行獲得貸款,雙方解除了買房合同。房子沒買成,黃先生也就一直沒給仲介支付佣金。

  但中原物業認為,黃先生與張先生經過自己仲介,達成買賣意向並簽訂了購房合同。黃先生就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額佣金3.6萬元。黃先生以種種藉口拖延不付,為此仲介向法院提起訴訟。黃先生辯稱,在之前諮詢過程中,他曾多次詢問仲介公司貸款辦理事宜,對方都稱可以辦理,並收取了3萬元“用於辦理貸款”。後貸款申請未獲批准,仲介退回了3萬元。黃先生認為,房屋買賣沒成功,所以不同意支付佣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先生未獲貸款,是銀行審核的結果,與仲介公司無關。但考慮到最終房屋買賣沒有成交,法院酌情判令黃先生支付中原物業佣金1萬元。

  【以案説法】

  問:為何黃先生沒有買成房子,仲介還要向他收佣金?

  答:中原物業作為房屋買賣居間方,促成黃先生與賣方簽訂了合同,就有權獲得居間佣金。黃先生未獲貸款後並未依約以現金方式補足房款並繼續履行合同,而是選擇了解除合同。他雖然與涉案房屋出售方合意終止了房屋買賣,但沒有與中原物業做出免除佣金的約定。因此中原物業要求支付佣金應當獲得支持。但是因為合同解除,居間服務沒能夠全部落實,佣金可以酌情調整。

  問: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答:購買二手房時如需申請貸款,買房者應提前向銀行諮詢,掌握自己是否符合銀行放貸的條件以及能夠獲得貸款的額度等詳細情況,從而避免合同正式簽訂後無法獲得貸款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法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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