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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家頻“跳單” 仲介公司稱很受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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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長欣 通訊員周祖龍 龍光宇)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一些買房人動起了規避和少繳仲介費的腦筋。一般情況下,二手房房源信息均可在附近各大仲介公司查詢到,有的買房人從A仲介得到房源信息後,又跳到委託佣金更低的B仲介成交,或者乾脆與賣傢俬下交易。

  對於以二手房交易佣金為生存基礎的仲介公司來説,買房人頻繁的“跳單”無疑是一塊心病。那麼,這種以少繳仲介費為目的的做法是否被一律視為跳單?想討回辛苦錢的仲介公司,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中途換仲介能否算“跳單”?

  中山A仲介公司近來就遇到了類似煩心事。該公司的業務員帶鄭松(化名)實地看了房(非A獨家代理),並簽署了《仲介服務協議》,約定鄭松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購買該房,否則鄭松需向該公司支付意向購價3%的賠償金。

  然而,隨後鄭松在B仲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完成了該房屋的買賣交易。最終,A仲介公司一紙訴訟將鄭松告上了法庭。原告認為,被告私下與業主進行交易,違反協議約定,屬於惡意“跳單”,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5萬元。但被告人鄭松認為,《仲介服務協議》中關於“禁止被告自行或委託他人購買涉案房屋”的條款是“霸王條款”。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仲介服務協議》是格式條款,排除了被告通過其他人、公司合法買入涉案房産的權利,不管有無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都需要向原告支付全額仲介服務費,顯然有失公平。二審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貨比三家”後“跳單”不屬惡意“跳單”

  法官説法:

  記者了解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0年、2011年該院受理的居間合同案件中,仲介公司起訴自然人的佔約70%,到了2012年第一季度,這一比例高達100%。據介紹,仲介公司起訴自然人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因為委託人的“跳單”。

  “居間合同中,仲介公司受害最多就是買方的惡意“跳單”。”該院民二庭法官劉宇認為,惡意跳單肯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判斷惡意跳單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了仲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繞過仲介達成交易。“同時,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是無效條款,簽訂了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買房人往往存在“貨比三家”的心理,選擇房價低、服務費少的仲介公司進而達成交易。“買房人利用哪家仲介公司的信息就向哪家公司支付服務費,而不是只要簽訂了看房協議就需要支付服務費。”劉宇表示,買房人“貨比三家”時跳單並不是惡意跳單,仲介公司不能因此向買房人主張仲介服務費,但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作者:劉長欣 周祖龍 龍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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