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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遲遲不遷戶籍 被判支付違約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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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1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本市劉某自買入新房並裝修入住後,因賣房人孫女士戶口遲遲未遷移,造成其戶籍無法遷入,而將孫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日萬分之一違約金。昨天,閘北法院做出支持劉某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9年10月22日,劉某與孫女士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約定劉某經房産仲介公司居間介紹以137萬元的房價,向孫女士購買本市廣中西路房屋。

  該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劉某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支付46.5萬元,于辦理産權過戶手續當日支付90.5萬元,該90.5萬元中的2萬元由房産仲介公司保管,至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戶籍遷出及更名手續當日由孫女士取回;孫女士承諾于同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原有戶籍遷出手續。該合同第十條約定,若孫女士未按時交接房屋,應按劉某已付款的日萬分之三自應付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給付違約金。

  劉某于2009年10月5日至11月24日期間共計支付給孫女士房款148萬元。廣中西路房屋産權于2009年12月7日過戶至劉某名下,孫女士戶籍至今仍未遷出。審理中,劉某認為,合同約定按日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自願調低為日萬分之一。

  法院認為,係爭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戶籍遷出手續,被告戶籍至今仍在係爭房內,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自願調整為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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