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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美心要賠4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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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東莞訊 記者常思雯,通訊員王創輝、周愛婷報道:13日,東莞中院對“美心”商標之爭(詳見羊城晚報2012年2月21日報道)作出一審判決:東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美心)侵權事實成立,判令東莞美心及其經營者黃某全立即停止侵權,並分別賠償香港的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即“香港美心”)28萬元和15萬。隨後雙方在法院協調下進行判後調解,香港美心訴黃某全一案經各自讓步,達成後者停止侵權、停用“美心”字樣,並支付13萬元賠償金。

  兩個“美心”均做食品

  據了解,該案的兩個當事人均從事食品生産與銷售。香港美心是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主要經營餐飲、食品等方面,並在1997年完成香港美心不同字體“美心”商標在中國內地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糕點、月餅、包子等,受中國法律保護。被訴的東莞美心曾在1991年使用過“美心”字樣,這個時間早于香港美心公司在內地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2001年,東莞美心停止使用這一字樣,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登出登記,2003年東莞美心重新以“美心”名稱登記註冊,從事月餅以及糕點的生産銷售。

  法院判東莞美心侵權

  當天上午,香港美心告東莞美心及其經營者黃某全的兩宗案件,先後在市中院第六法庭宣判。法院認為,東莞美心生産銷售的月餅、老婆餅等産品與香港美心的“美心”、“ Mei Xin”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月餅、點心等屬同類商品。通過兩者的商標比較,雖然兩者在字體上並不一致,但是兩者文字構成、字義、讀音或字母構成等均一致,可以認定兩者是近似,並容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同時,香港美心的“美心”商標産品在全國特別是華南地區具有相當的知名度,且東莞美心應當知曉原告的“美心”系列商標和産品的知名度,但東莞美心仍然將“美心”商標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進行註冊登記,主觀上存在惡意,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香港美心在起訴階段曾提出高達400萬的索賠金額。對此,法院稱綜合考慮了東莞美心的侵權、惡意程度,案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侵權行為性質,原告維權支出成本等綜合考慮,兩案賠償金額為43萬元。

  儘管已經宣判,但法院仍諮詢雙方是否有判後執行的意向,雙方均表示願意再進行調解。對於香港美心訴黃某全一案,黃某全通過代理律師傳達其意願,同意停止侵權和使用“美心”字樣,香港美心也將原來判賠的15萬元賠償降低至13萬。

  常思雯、王創輝、周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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