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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 記者常思雯,通訊員王創輝、周愛婷報道:2月20日,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美心”)起訴東莞本地企業虎門美心餅屋(以下簡稱“虎門美心”)侵犯其商標權及商號權案件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悉,被起訴的“虎門美心”老闆黃某全及其註冊成立的美心某公司被要求停止使用“美心”字樣標識,並賠償數百萬的經濟損失。最終由於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巨大分歧,此案未能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均用“美心”做商標
庭審中,兩家“美心”公司就商標是否侵權産生了激烈的爭辯。香港美心認為,該公司于1969年在香港獨資設立,並於1995年在內地取得“美心”、“MEIXIN”糕點、月餅、包子等領域的商標專用權。為了提高該商標在內地的市場影響力及公眾知曉度,美心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對其商號及商標進行持續宣傳。然而,虎門美心卻將“美心”及“MEIXIN”字樣大量使用在該西餅屋銷售的月餅、糕點等食品上。香港美心認為,其行為已經侵犯了自身的商號權以及註冊商標專用權。
庭審焦點
究竟誰先擁有商標權?
虎門美心稱,該公司早在1991年便開始使用“美心”字樣製作産品,這個時間早于香港美心公司在內地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雖然期間出現過中斷(2001年至2003年,虎門美心曾停止使用這一字樣,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登出登記,後於2003年重新登記註冊),但其實際使用時間早于香港美心。根據商標法中的相關政策,使用在先的商標權受法律保護。另外,虎門美心的幾家門店都開在虎門,銷售範圍也僅限于虎門,對香港美心構成的影響有限,高達數百萬元的索賠金額明顯超過正常的損失範疇。
對此,香港美心認為,虎門美心的商標權出現過中斷的情況,應該從中斷之後即2003年開始算享有商標權的時間。另外,對於虎門美心稱其經營範圍僅限于虎門,因此影響甚小的説法,香港美心認為,自身早已在東莞鋪設了銷售渠道,虎門美心此舉會使公眾産生誤認,且客觀行為已經産生,因此應該賠償。至於使用接近20萬的合理維權費用以及單個被告200萬的經濟賠償則是根據該公司的實際支出成本以及出於震懾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提出的,香港美心公司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由於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巨大分歧,法院未能促成雙方調解,該案未能當庭宣判。
法官提醒
企業起名要“防撞車”
本案主審法官程春華表示,考慮到莞企目前經營比較困難,法院在裁判知識産權案件時儘量避免將企業“一竿子打死”,側重於通過調解方式推動案件解決。他同時提醒市民,打算從事經營的組織及個人在註冊企業商號時,可以通過上專業網站查詢的方式,提前了解企業商號是否與現有註冊商標重名的情況,以避免捲入類似的商標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