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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新草案:“使用”不等於“擁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9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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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3月31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音樂界就陸續發出反對聲音。

  避風港原則

  4月10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討論的焦點之一是第六十九條。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對此條款,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認為,該條款放大了避風港原則,可能用意在鼓勵文化傳播,但實際操作中,可能會變相“鼓勵”了網絡盜版侵權。

  唱片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盧建提供的數據顯示,中國網絡音樂迅速崛起,行業總産值超過300億,但是唱片公司産值只有行業總産值的2%,不足10億元。

  對於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解釋稱,對互聯網的版權保護問題,不是説提供存儲空間或者提供網絡服務的不承擔責任。但在確實“不知”也不“明知”的情況下,作為技術供應商不承擔責任。

  使用不等於擁有

  對於剛剛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第四十六條的內容,美國華裔律師海明表示,美國對錄音製品的相關規定與其基本一致。海明説,草案中的“使用”一詞是指可以引用,和“擁有”存在很大差異,這一點應該正確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並不是拿原版錄音製品進行複製和用於商業用途,這在美國也同樣適用。

  他舉例説,比如美國知名樂隊披頭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開演唱會,或者錄製成錄音製品販賣,且商業利益所得也歸其個人所有,“因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實際上販賣的是個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權。”海明同時表示,畢竟中國現在公佈的是草案,接下來應該會對其中的項目做進一步修改,其中對“使用”的範疇有待進一步規範,明確更多的細節。

  當然,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條對這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報酬的規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使用費,後者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産權律師趙成偉表示,新的法案實際上加強了對錄音製品的集體管理權,拿翻唱來説,在規定的期限之外用於商業用途,需要向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使用費。而這個使用費是音著協與版權人協商後分配,與使用人無關。不過,趙成偉表示,這也有一些隱患,比如增加了版權人與音著協産生糾紛的可能,因為一些情況下,兩者的地位並不平等。

熱詞:

  • 不承擔責任
  • 使用
  • 使用人
  • 修改草案
  • 錄音
  • 擁有
  • 使用費
  • 作品
  • 音樂著作權協會
  • 版權人